-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財團法人法與有關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TVBS信望愛永續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推廣文化與社會公益、提升新聞人素質與報導品質、促進永續生活與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一、推展及辦理文化與社會公益、新聞教育、永續發展等相關計畫。
- 二、促進及推廣各項永續發展與國際交流合作。
- 三、舉辦各類型文化、新聞、永續發展相關之演講、座談會及研討會、國際論壇、影音創作等活動。
- 四、獎助及執行各項文化、新聞、永續發展相關之研究。
- 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整,原由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民國105年8月25日改由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捐助(詳後附之財產清冊),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設分支機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執行。
- 三、內部組織之設置及管理。
-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七、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二十一人組成,並採奇數人數。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的五分之四。(每屆董事會改選至少置換一名新任董事)。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任下屆董事,捐助人得提出新任董事建議名單。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第八條
- 本會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第九條
-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1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一、章程變更。
-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前項各款如有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第十條
- 本基金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文化局備查。
- 第十一條
-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2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二條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 三、購置本會自用之不動產。
-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本會依前項第3款、第4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設立之現金總額新臺幣伍佰萬元。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 第十三條
-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第十四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於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十五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105年7月29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05年10月5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09年1月17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